律师观点分析
朱XX诉潘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锦华,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潘XX立即向朱XX支付欠款87500元和利息;2、潘XX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朱XX与潘XX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2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债务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债务债权离婚后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和享有,与女方无关”。双方离婚后,由于潘XX欠汪XX、汪XX借款,被汪XX、汪XX诉至法院,霍山县法院作出(2019)皖15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XX与潘XX共同偿还汪XX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作出(2019)皖15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XX与潘XX共同偿还汪XX借款7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朱XX无奈于2019年7月8日代潘XX偿还了87500元,该款经朱XX催要,潘XX未付。
潘XX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都被朱XX挥霍,此项还款应由朱XX承担,离婚后,朱XX以复婚为由,从潘XX处拿去四万多元,对此,本人另行起诉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朱XX递交的身份复印件、安徽省霍山县XX(2019)皖15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霍山县XX(2019)皖1525执669号执行通知书、安徽省霍山县XX(2019)皖1525执672号执行通知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05XXXX507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05XXXX5075号、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潘XX递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共计44600元的相关材料,因其要求另案起诉,对该组证据,本案中不予审查。经审理查明,朱XX与潘XX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2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债务债权,离婚后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和享有,与女方无关”。离婚后,由于潘XX欠汪XX、汪XX借款,被汪XX、汪XX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2019)皖15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XX与潘XX共同偿还汪XX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2019)皖15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XX与潘XX共同偿还汪XX借款7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上述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XX于2019年7月8日为潘XX代偿了87500元执行标的款后,因潘XX未向朱XX偿付,2019年12月3日朱XX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朱XX与潘XX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务由潘XX负责偿还,故在朱XX于2019年7月8日为潘XX代偿了87500元后,有权向其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潘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朱XX支付87500元,并给付该款利息(以87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3日开始,算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朱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