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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喻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4月22日 | 发布者:王杨 | 点击:1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蒋XX,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现住南通市开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被告:喻X,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蒋...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现住南通市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喻X,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蒋XX与被告喻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6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水费36.92元、违约金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南通市中南世纪城XX房屋房主。201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8日,租金每月1500元,被告支付一个月押金及两个月房租共计4500元后入住。合同到期后,被告提出续租,但一直拖欠租金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喻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XX系南通市中南世纪城XX房屋产权人。2019年11月8日,蒋XX(甲方)与喻X(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租金每月1500元,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500元,待租赁期满,乙方无遗留问题,由甲方在乙方退房时如数退还。合同还约定如乙方拖延支付租金达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1500元。合同签订后,蒋XX将房屋交付给喻X使用,喻X于2019年11月8日支付了房屋租金3000元、押金1500元,共计4500元给蒋XX。合同期满后,喻X与蒋XX约定续租,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月9日后,喻X未再给付任何租金,经蒋XX多次在微信上催缴,目前仍未支付租金。截至2020年7月20日,喻X尚有水费36.92元未缴纳。蒋XX于2020年7月20日为涉案房屋更换门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目前拖欠2020年1月9日后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更换了涉案房屋的门锁,该行为可以视为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日为2020年1月8日,但此后被告不仅没有办理房屋交还手续,还多次表示要续租,故租期届满后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仍有拘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租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500元/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9600元(1500×6+1500÷30×12),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水、电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垫付的水费36.92元。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应当支付1500元的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蒋XX与喻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

二、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XX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租金96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XX2020年7月20日前的水费36.92元;

四、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XX违约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喻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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