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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微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0民终6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东中美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系京东中美医院医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XX。系京东中美医院副主任医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微北京XX律师。

上诉人京东中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东中美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博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9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异议回复函》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博大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的基本病情、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了解不全面,鉴定结果缺乏事实依据。(二)博大鉴定所通过《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对基本病情进行补正,没有法律依据。(三)《异议回复函》中,鉴定人割裂看待每一个诊疗行为,不符合常情常理,鉴定结论缺少专业性。(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异议回复函》未附有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依据明显不足。(五)在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未附有承诺书提出异议后,鉴定人仍未补正,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二、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异议回复函》的情况下,应该通知上诉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但是一审法院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刘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通过书面的质询答复了医院的异议,而且对意见书中记载的瑕疵内容已经进行修正,鉴定意见载明该修正不影响原鉴定意见。2.关于告知医院在21:21分时B超已经显示子宫壁变薄,但这只有21:46分的告知书上提到了该项内容,刘XX在一审中提供证据证明是医院的医生建议刘XX可以再进行阴道试产一小时,但是没到一小时发生子宫破裂,刘XX完全是听从医生的建议。3.关于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瑕疵部分,不影响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中提到的相关医疗规范是否有具体内容,医院在进行具体的书面质询时并没有提出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机构已经对医院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了答复。5.关于承诺书鉴定机构已经表明,承诺书保留在鉴定档案中,不需要附在鉴定意见书后面。6.医院对于患者的告知确实存在不充分,不完全,不够详细,没有针对性。7.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是医院的权利,医院自己怠于行使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不应当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过错。而且医院也无法证明医院曾经向一审法院申请过鉴定人员出庭。综上,一审法院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刘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7621.6元(包括医疗费42081.84元、误工费26026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74572元,被抚养人刘XX、周XX生活费30889.33元,被抚养人赵XX生活费9266.8元,共计196035.97元,按照60%的责任比例计算为117621.6元,加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167621.6元);2、本案鉴定费21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XX于2019年5月2日在被告京东中美医院住院行剖宫产术、子宫破裂修补术,于2019年5月9日出院。2020年11月23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京博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9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京东中美医院对刘XX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原因力(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2.被鉴定人刘XX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刘XX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限内的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4.根据被鉴定人刘XX的残疾辅助器具评定详见分析说明。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刘XX在京东中美医院的治疗病历以及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一、医疗费40413.49元(住院费38704.49元+京东中美医院2019年5月2日以后的三张门诊1709元,其他费用均发生在2019年5月2日之前,不予认定)。二、误工费9600元(3200元/月×3个月即90日)。三、护理费6000元(护理期60日,按一般护工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四、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7天,每天100元,被告无异议)。五、营养费1800元(营养期60日,每天30元标准)。六、残疾赔偿金74572元(37286元×20年×10%,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予以确认)。七、交通费300元,原告虽未出示证据,但考虑到确有此项支出,法院酌定300元。八、刘XX、周XX被抚养人生活费18181.3元(黑龙江省XX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36元×20年÷3个子女×10%×2人)。九、被抚养人赵XX生活费9266.8元(河北省XX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3167元×8年÷2×10%)。十、鉴定费21000元。以上共计181833.59元。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被告京东中美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法院查明的181833.59元为准,被告应承担90916.8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京东中美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3916.8元。案件受理费768元,由被告京东中美医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妥当。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格和技术能力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应资质。该鉴定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及举行陈述会、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对患者进行查体等正当程序,通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在形式、过程、依据、内容、结论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文字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对实质内容并无根本影响,且已经进行补正,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京东中美医院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或事实依据不足,以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的鉴定意见明确“京东中美医院对刘XX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原因力(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确定京东中美医院对刘XX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另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于刘XX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81833.59元,判决由京东中美医院承担90916.8元及伤残等级为十级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京东中美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上诉人京东中美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赵志勇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宗发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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