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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经理监事是否能由一人担任

作者:林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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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公司法人监事经理不可以是同一人。
公司法人代表监事与执行董事不可以由一人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高级经理人不得兼任监事职位,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是同一个人。
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是什么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监组成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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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律师2010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功底深厚,同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