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缴纳社保,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15年3月15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前台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入职后,王某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声明,内容为:由于本人原因,主动弃办理社保,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之后,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补助。
2016年8月,王某突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 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巜劳动合同法》摘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