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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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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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伤认定超过时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侵权赔偿

发布者:陈纪豹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74人看过

(案情介绍)张某在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上班,一天,手被机械绞伤,即送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并出院,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一直欺骗张某正在办理,时间过了1年多,发现公司根本没有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无奈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待遇,认定部门说称事过一年不予受理,问:张某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1、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见,工伤认定的时间用人单位申请的为30日期限,职工申请的为1年期限。但该条例第17条所设定的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及时效,目的是对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在程序上作规范,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其义务,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则是一项权利。

2、职工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丧失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其丧失仅是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的行政救济,并非丧失民事侵权关系获得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

因此,工伤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对其身体权,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工伤职工身体遭受侵害没有超过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虽然过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受理。

法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但按照民事侵权要求用人单位对职工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此时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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