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女)与王某(男)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120万房产分割补偿款,除此之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今年,林某发现离婚前王某在外省购买了一套房子,问:林某能提出分割该房产吗?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林某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会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