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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赔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304人看过

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赔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辛成   发布时间:2008-08-22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三江砂石建材站赔偿款人民币17万元。杭州三江砂石建材站的驾驶员王维存因交通肇事被判令赔偿被害人亲属30余万元。后三江砂石站要求为肇事车保险的阳光财险浙江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却以王维存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赔付,为此,三江砂石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07年4月9日,三江砂石建材站在阳光财险浙江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载货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据原告三江砂石建材站称,2007年5月23日晚上8时,砂石站驾驶员王维存驾驶该辆货车在行驶途中因夜黑光线暗,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碾压了躺在路上的被害人何某后离开现场。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王维存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令赔偿何静亲属325664.69元。判决生效后,三江砂石站向阳光财险浙江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但阳光财险浙江公司以王维存肇事后逃逸为由拒赔。  

   2008年5月29日,三江砂石建材站向江干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王维存虽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先前受理该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未认定王维存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以王逃逸为由拒赔,应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被告阳光财险浙江公司辩称,驾驶员王维存对当时交警部门认定有逃逸行为是没有异议的,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撞了人。根据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第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认为其应不予赔付。而且其已将拒赔通知书发给了三江砂石站,三江砂石建设站也盖了章进行了认可。   

   法院认为,三江砂石建材站和阳光财险浙江公司的保险合同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江砂石站的驾驶员王维存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阳光财险浙江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维存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驾车逃逸的行为,应以此前审理该交通肇事案法院所作的认定为依据,阳光财险浙江公司以王维存有逃逸行为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三江砂石站的驾驶员王维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阳光财险浙江公司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免赔15%,即阳光财险浙江公司可以2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免赔3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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