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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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曾帅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5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可知,被告沈优对其出资额增加85万元,是知情并同意的。对于被告辩称的,其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其不愿意增资、股东会决议被篡改,对此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本案解决的范畴,如果股东之间存在纠纷,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先有欲将其在昊威公司的出资额增加85万元的意思表示,后又收到原告转账的85万元,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本院可以认定该款项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庭审中,被告否认该笔款项系向原告的借款,但未能就该笔款项的性质作出合理说明。

  本案真实情况并非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审查两方面内容,第一,借贷的合意,第二,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虽然有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但是并无证据证明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比如说没有借条,也没有欠条等等,但是为什么被告会输,那是因为被告既然收到了款项,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真实性质的话,那么法院会基于口头的借贷的合意判决。所以诉讼不是讲事实,而是证据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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