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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X、刘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海炎|时间:2020年09月08日|3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瞿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XX省XX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XX年X月X日经XX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辩护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XX省XX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XX年X月X日经XX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辩护人刘XX湖北XX律师。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X、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刘X在不具备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承揽了XX县XX公司的钢结构料仓工程。2019年4月,被告人刘X将该料仓工程的修复和建设施工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的瞿X,并负责该工程的材料采购。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瞿X组织被害人周X、郭X1等8名工人施工作业过程中,瞿X在明知工程中已建立柱被撞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仅作简单的底座螺栓固定和水平校正后继续作业,导致被害人周X、郭X1在横跨钢梁上连接横梁时,因钢梁垮塌被甩至地面,造成周X当场死亡、郭X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刘X违规发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瞿X在无资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建工程,均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瞿X、刘X在刑事立案之前,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XX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瞿X平时表现较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XX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刘X社区表现一贯良好,社区及周围群众都愿意对其帮助教育和监管,建议对其从轻处理,社区接受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X、刘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范X、刘X、郭X2、高X、李X、彭X、王X、瞿X等的证言,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瞿X、刘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X、刘X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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