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犯罪的责任分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至于其后续暴力、威胁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就定何种罪,比如定故意伤害罪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已经近似于成年人,因此,《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较明显的区别,“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和坚持的一贯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原则最早在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确立,此后成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总则和分则两方面加以规定,对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立法精神出发,并将其贯彻到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刑罚适用的具体规定中,对虽然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一小部分未成年人不予定罪,而是采取教育等其他手段,这无疑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创造更多机会,可以达到使其改过自新的目的,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