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应当和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几种情况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自古就有杀人偿命之说法,但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杀人犯有可能不一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分为:绝对不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两种。
一、绝对不处死刑。一是犯罪实施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怀孕的妇女。这两种情况,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不但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相对不处死刑。一种情况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法定情节分许多情况,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预备阶段、未遂、中止、坦白;75岁以上老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除外)等。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法院多数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二种情况是酌定从轻情节,如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杀人案件,邻里之间的杀人案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帮助极痛苦的病人结束生命的,未婚生育为名誉考虑而溺婴的,因情感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的等。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但通常多数情况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保命的希望。因此,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委托一个专业而又负责的律师是特别重要的。有一点要说明,不是具备了相对不处死刑的情节,一定不判处死刑的;如果杀人情节恶劣、杀人较多等情况,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