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体制因素
一、从立法上看,宪法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除履行公诉职能外,还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这样法院的独立审判职能大大削弱。法庭上的控、辩、审三角关系的平衡被打破,法官更倾向于公诉人的观点。
二、错案追究制度。错案的造成的原因很多,很多情况不是办案人故意而为。如不是恶意办错案件,对于错案及时改正就是了。现行的错案追究的制度,对于错捕、错诉及错审的追究力度是很大的,甚至会给办案人的一生前途造成无法估量的不利影响,很可能将错就错了。
三、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办案量(常量)及破案率的评价制度。任何时代都有破不了的案件,这应当允许。而这一评价制度会对办案人的工资、奖励、晋升,产生重大影响。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为不被处分,对于出现的错案不愿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