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务稽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担心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如下: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税务口径的虚开(行政违法)与刑法口径的虚开(刑事犯罪)不是一回事。
税务口径的虚开,只要开票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即可能被认定,如品名、数量、开票主体与交易主体不一致等,后果是补税、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留案底。
刑法口径的虚开,即《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没有真实交易基础,完全虚构业务;
2、主观上以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为目的;
3、客观上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情形:挂靠经营开票,有真实货物且被挂靠方如实申报纳税的,一般不按刑事虚开认定;如实代开等额发票并如实申报的,属行政违法,只有多开部分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对开、环开专票用于融资冲流水、双方均未抵扣且国家税款无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行动建议:建议尽快整理合同、物流单、入库单、验收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核对开票方的申报纳税记录与受票方的抵扣情况,梳理资金流向以说明开票目的。税务稽查阶段是争取不进入刑事程序的关键窗口期,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张嵩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