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个人是否需要对全案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可以明确:非法集资属于共同犯罪,个人承担的是参与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全案几十个亿的涉案金额,并不等于您家人个人的涉案金额。
实务中,责任和金额通常从以下 5 个维度进行切割:
1、参与时间:只对在职期间吸收的资金负责。入职前、离职后的金额均应扣除,任职时间哪怕只差一个月,金额都可能相差巨大。
2、管辖区域:只对分管区域负责。区域负责人不对其他省份、其他分公司的业绩负责;团队长只对自己的团队负责。
3、业务板块:只对参与的业务负责。只负责某一板块或某款产品的,其他板块募集的资金应予扣除。
4、资金板块:只对经手、管控的资金负责。仅负责部分资金核算或部分兑付对接的,不需要对整个资金池负责;资金仅经手过账、无决定权的,作用相对较小。
5、岗位权限:不对超出职权的事项负责。执行层人员事项均需上级审批决定的,不应为决策层事项承担主犯责任。
律师建议:建议您尽快整理家人的岗位职务、任职起止时间、分管区域及业务范围等材料,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责任边界、核对审计报告中的金额认定,争取依法扣除不属于其个人责任范围的部分。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可携带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咨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张嵩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