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团队长原则上要对其管理团队吸收的全部资金承担责任——但这只是原则,不是一律。实务中至少有四类业绩,是可以主张从团队长犯罪金额中扣除的。
我处理非吸案件辩护这些年,团队长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团队里业务员自己拉的客户,每一笔钱都要算在我家人头上吗?"
甚至有家属说:"他手下十几个人,有的业务员都不熟,结果几百万全算他身上,这也太冤了。"
冤不冤,不靠情绪,靠证据。下面把四类可扣除的业绩逐一拆开。
一、挂单业绩:别人挂靠过来的,不算
"挂单"是非吸公司非常普遍的操作:其他团队业务员、公司其他人员为了冲业绩、拿更高提成比例,把自己开发的客户挂在你家人团队名下。
这类业绩要扣掉,需要证明三件事:
1、该客户不是你家人团队开发、维护的;
2、你家人没有参与这笔业务的沟通、推广;
3、提成也没有落到你家人手里,只是走了团队账目。
三者齐备,这笔业绩就应当从团队长的犯罪金额中扣除。实务中,客户签约记录、沟通记录、提成流水是最常见的三类证据。
二、离职后的团队业绩:人走之后的新增,不算
很多团队长中途离职,但司法机关审计时,往往会把整个团队全案期间的业绩都算进去——这是审计口径问题,不等于最终认定口径。
法律上的基本规则是:行为人只对自己任职期间内团队吸收的资金负责。离职之后团队继续吸收的存款,和行为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依法应当扣除对应时间段的金额。
辩护中一定要精准核对入职、离职时间,和审计报告逐笔比对。离职证明、社保记录、考勤记录,都可能成为切割时间线的关键证据。
三、外区、外部门业绩:不属于实际管辖的,不算
大型非吸公司常出现跨区域合作、临时借调的情况。典型情形有两种:
别的区域业务员暂时挂在团队架构里,但实际不受管理、业绩也不归他考核;
公司为了报表好看,把其他营业部的业绩统计到他名下。
只要能证明这些人员、业务不在实际管辖范围内,就可以主张扣除对应金额。组织架构图、考核制度文件、业绩归属规则,是这类扣除的主要抓手。
四、特定客户业绩:非其开发、非其管理的,不算
有些大客户是公司老板直接对接、其他高管介绍的,只是为了走流程记在团队名下。团队长既没开发、也没维护,甚至没见过客户。
这种完全"挂名"的业绩,也应当从个人犯罪金额中剔除。
审计报告的金额 ≠ 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
很多家属一开始看到审计报告里的金额会吓一跳,觉得"这么多钱肯定要判十年以上"。但请注意:审计报告只是账面金额,不是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
辩护律师在金额认定环节的工作,就是把不该算的一笔一笔剔出去——金额每降一档,量刑就可能降一个台阶。
如果你的家人是团队长,正在纠结涉案金额认定问题,可以带着团队规模、任职时间、有没有挂单这些材料,找专业律师逐项梳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张嵩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