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亚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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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者:储亚青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间,杨某因为需要周转资金前后共从吴某处借款25万元(现金无证人),后吴某向杨某催要借款,杨某写下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交由吴某收执,到期后杨某未归还借款,吴某委托我作为其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借条形式完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成立,杨某应该归还借款。法院判决由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1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储律师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借条仅能够证明吴某和杨某之间达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同时在庭审中还要结合借款事实进行解释和说明,才能够证明杨某已经收到该笔借款,否则原告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承担败诉的结果。当然,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储亚青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