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亚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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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者:储亚青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就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6年7月郑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所驾车辆和张某所驾车辆受损,郑某受伤,其中张某未购买交强险。经交警认定,郑某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郑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1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后郑某起诉张某赔偿郑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812.74元,其中:医疗费54946.74元、误工费14400元、后期治疗费11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7800元、鉴定费12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57166元、车辆损失32000元、停车费、施救费1100元。

张某委托我担任本案中张某的代理人,减少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庭审中,我代表张某答辩:1、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不合理之处,郑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未按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的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郑某所作的误工期鉴定不合理,误工期应为60天。3、郑某主张的部分费用赔偿标准计算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袁某、周某医疗费10000(含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8457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4510元、残疾赔偿金56080元(含被抚养人袁某、周某的生活费)、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81347元;交强险赔偿后,郑某、袁某、周某的剩余损失:医疗费(含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车辆损失、鉴定费合计90703元,由张某赔偿45351.50元,其余损失由郑某、袁某、周某自行承担。以上应由张某执行的款项共为127167元,扣减张某为郑某垫付30456元,张某还应再支付原告郑某、袁某、周某9671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储律师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未购买交强险,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由其承担损失,郑某起诉张某的损失总计186812.74元,经过我的代理,郑某有的费用赔偿标准计算过高,法院认定郑某的损失共计96711元,为张某避免了将近10万元的损失。

 

 

 

 


储亚青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