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因此,即使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判决时仍可能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导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主要体现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以及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这主要是考虑到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以及离婚后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的相对弱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尽量避免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1)对于生产资料的分割,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一方;
(2)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对于不可分物,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6年 (优于95.72%的律师)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51743分 (优于99.14%的律师)
一天内
1050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