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起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遗失的须经原婚姻登记证机关出具证明);
5.财产清单1份(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房产还需列明房产具体位置,型号、价值);
6.被告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的,需提交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如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及临时居住证等)。
7.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复印件各1份;
8.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需提交由原承办法官签署的生效证明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6年 (优于95.7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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