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是南京市浦口区交警大队的一名辅警,2015年5月24日其在路口执勤过程中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受伤后杨某经医院诊断为骶椎、尾椎骨折,因杨某自身有腰间椎盘突出症,骨折导致神经源损伤。杨某出院后出现尿频、尿急等症状,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尿失禁。
杨某后来因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委托我们进行诉讼,在诉讼前我们就杨某的伤残鉴定委托南京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尿失禁构成五级伤残,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75%。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应该按照损伤参与度75%对伤残部分进行赔偿,我们也多次跟法官沟通杨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其自身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不应当对杨某的伤残赔偿按照参与度进行扣减。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75%的参与度判决伤残部分的赔偿。一审判决后我们与杨某进行沟通,认为自身体质对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是不计算的,最高院都有相应的判例。且杨某的伤残等级高,25%的比例损失有10万多元,我们建议杨某上诉。杨某采纳我们代理人的意见进行了上诉,在二审中我们跟法院也多次沟通,最终二审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改判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杨某的损失。
案情分析:
自身体质是属于个人的特殊情况,很多人特别是年级偏大的人,都有骨质疏松、颈椎病、椎间盘突出等症状,平时没多大影响。在交通事故等外伤导致下会使伤情有加重,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会认为损伤加重是伤者自身的原因,要对伤残参与度进行鉴定。对于损伤参与度问题,首先自身体质不是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受伤人对受伤有过错时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伤者的自身体质如果不是外伤不会出现严重后果,侵权方要求减轻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自身体质对损伤的参与度不考虑伤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