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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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伤赔偿

作者:徐宏全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040次举报

南京市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导读:关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认定工伤后是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赔偿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不同理解,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例:死者系南京市某学校在编教师,该校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2014年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所在学校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部门对死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且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后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多次向学校主张支付工伤待遇,学校表示该校属于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学校没有相应的财产,要跟教育局沟通按照人事关系支付抚恤金。后学校一直拖延,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原告不得已委托我所律师处理。

   我所接受原告委托后,指派我处理该案,在仔细了解了相关案情,发现死者所在学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查阅了多方资料发现在江苏省内法院对该类的案件处理并没有相关的判例,而对该类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有着相互的矛盾,尤其是人事编制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职务的过程中受伤、死亡或者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下是否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也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保,我们认为该案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经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认为该案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学校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且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我方坚持认为该案属于工伤待遇支付,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与我多次沟通,表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赔偿案件也是第一次遇到,案件比较棘手。其认为目前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很少为事业在编工作人员缴纳社保,若判决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要求学校承担赔偿,则影响太大。我作为代理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因为考虑到社会影响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拿到裁定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最终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人事案件的范围,判决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后作出判决,要求学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原告50余万元的赔偿款。一审判决后学校未对该案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例分析: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缴纳社保问题,在2011年修改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在2011年也发函要求省内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所以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学校方以其属全额拨款单位而其上级主管部门未给予相关经费交纳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的应当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苏民优[2006]37号>及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社[2006]61号)来支付相应的待遇。我们认为上述两份文件是在2011年之前《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时,作为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因工受伤的依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后,上述两份文件就不再适用了。

   本案中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原告亲属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载明“乙方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未尽的权益,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现原告因工伤待遇赔偿问题与学校存在纠纷,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法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案件范围。

   办案体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依法收到法律保护的,不因其他外在因素而受到影响。该案是南京市首例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经法院判决后获得赔偿的案件,给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办案的依据。本案中事业单位也表示其所有的支出都是财政拨款,拨款中没有缴纳社保该费用项目,学校也就不能为职工缴纳保险,但是这一理由并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学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在编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办案虽然中间有波折,但最终结局是圆满的。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经济、房地产等案件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尤其专长于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