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朝庭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北京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X。
法定代表人:文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庭,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彭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