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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湖南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朝庭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北京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X。

法定代表人:文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庭,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唐朝庭律师,咨询服务热线:15873187924。从事法律工作逾八年,从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律师从业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3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