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某醉醺醺地开车上路,结果与嵊州人王某驾驶的货车撞在了一起。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两人都有“理亏”的地方。近日,这两人为赔偿的问题闹上了法庭。
2010年9月17日,郑某吃完午饭后,醉醺醺地载着朋友驶入了古乍线。
11时40分,郑某突然看见对向车道中迎面驶来一辆货车。由于刚喝过酒,身体的反应比平时慢了半拍,而且郑某的车正越过中心双黄线行驶,等他反应过来想要避让这辆货车时,已经来不及了。郑某的轿车撞上了那辆货车。这辆货车的驾驶员,正是王某。事故导致两车损坏,郑某和轿车上的一个朋友受伤。
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郑某一身酒气,同时,他们发现王某运输的货物摇摇欲坠,有超载的嫌疑。后经查证,郑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王某的车辆确实已经超载。最终,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和王某在赔偿的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郑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2万余元,对其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要求王某承担30%的责任。
面对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乐意”了,他在法庭上说:“是他的轿车主动撞过来的,而且他是醉酒驾驶。
更何况在这场事故中,我也遭受了损失。他说的这个赔偿数额,我认为过高了。”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中,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车辆越过中心双黄线,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王某则应对郑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终,郑某获赔1.8万余元。其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王某负责赔偿1600余元。
深圳律师分析:通过余姚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发现意外,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