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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改嫁后,能否要求继子履行赡养义务?

作者:张露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次举报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年年走高,再婚家庭数量日趋上升,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分为三种名分型、共同生活型和收养型。本文主要讨论继父母与继子之间形成共同生活型的扶养关系,继母之后改嫁是否可以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方阿姨是个命运坎坷的女人,一生中嫁了三任丈夫,第一任丈夫对他不好遂离婚改嫁,第二任丈夫即继子小赵之父赵大爷,改嫁时小赵年仅10岁,方阿姨对其视如己出,后赵大爷去世,方阿姨将其抚养至成年,小赵结婚成家之后,小赵向方阿姨表示,“如果你改嫁,我将不再赡养你。”小赵与方阿姨就此事签订协议。不久后,方阿姨选择改嫁第三任丈夫,改嫁后不久第三任丈夫也离世。后阿姨因需做乳腺癌手术,无力负担医药费,请求小赵看在往日情分上支付医药费和每个月赡养费支付赡养费500元,但小赵拒绝。方阿姨遂诉至法院。

但小赵辩称,方阿姨对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时候曾虐待过自己(未出示证据)。而且双方写了协议,约定方阿姨不再嫁人才给养老。后来方阿姨嫁了,违约在先,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判决小赵需要承担方阿姨的医药费并每月向她支付 500 元的赡养费。


争议焦点

             

继母是否有权要求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支付医药费及赡养费?


律师说法

              

小赵跟方阿姨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侵犯了方阿姨的婚姻自主权。方阿姨嫁给小赵父亲时,小赵尚年幼。方阿姨和小赵共同生活多年,在此期间承担了小赵的生活和教育费,小赵父亲去世后,又继续照顾小赵至成年,属于典型的共同生活型的扶养关系即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达到一定年限,视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那么,一旦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即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成年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然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的时候,仍然可以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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