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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张露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家事问答浏览:33次举报


Q:张律师,离婚时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A:首先,《民法典》1091条规定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其他重大过错须与前四项程度相当的,例如与他人通奸致人怀孕或者生下孩子、性方面的犯罪等,而仅仅只是偶发性的出轨,可能就难以认定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条件之一因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结果,若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上,也有所限定,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则该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应当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单独通过诉讼提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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