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年年走高,再婚家庭数量日趋上升,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后,生父或生母又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纠纷就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继承关系纠纷或赡养、抚养关系纠纷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并不是所有继父母或者继子女都能够进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司法案例和事件显示,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主要考察是否符合“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
基本案情
王某驹与周某秀生前共生育王某平、王某祥、王某勤三子。2016年7月24日王某驹因病死亡。王某勤与其前妻谭某玲生育一女王某,王某勤与谭某玲离婚后,于2005年8月16日与郭某登记结婚,郭某与前夫于1994年8月4日生育一子陈某伦,陈某伦在其母郭某与王某勤结婚后一直随其母郭某和继父王某勤共同生活,由其母郭某与继父王某勤共同抚养至成年。2016年8月25日王某勤因病死亡。因对王某驹的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王某平、王某祥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周某秀去世。王某驹与周某秀有共同房屋(含储藏间)一套,周某秀有其账户存款2171.87元。
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陈某伦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能否代位继承的问题。郭某与王某勤再婚后,郭某的亲生子陈某伦尚未成年,其跟随郭某与继父王某勤一起共同生活直至王某勤去世。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勤承担了陈某伦的部分学习教育和生活费用开支,足以认定陈某伦是王某勤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则陈某伦应是王某勤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说法
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时间不宜过短,应当有一个期间,法律对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第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能简单以是否给付金钱来作评价,一般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教育、经济上的照料和供养。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或者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
第三,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继子女加入继父母家庭时已经成年,但后来对继父母尽了多年的赡养义务,此时也可以认定其之间有扶养关系。这样可以鼓励继子女赡养继父母,将来继子女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一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会因继父与母或生父与母离婚等原因而当然解除;但若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视为协议解除,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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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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