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张律师,我最近要离婚了。我查询到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还有十多万的款 项,而我没有住房公积金,要是离婚我能分到这部分钱吗?
A:首先,要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于何时取得,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只能分到对方账户内在婚后取得的公积金。
其次,你可能会产生疑问,“实际取得”这个词我可以理解,“应当取得”又是什么意思?实践中,有些单位在公积金发放时,可能会出现10月份补发7,8,9三个月的公积金的情形,假设夫妻二人在10月份离婚,那么10月份才发放的前三个月的公积金虽然并未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但属于应当取得的范畴,那么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原则进行分割,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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