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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作者:张露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次举报


自书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多种遗嘱形式的一种,鉴于实践中多数立遗嘱人文化教育、法律常识、生活经验等差异,所自书的遗嘱也就千差万别,那么自书遗嘱如何才能有效?自书遗嘱人去世后,要如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这些都是常见的遗嘱争议问题。今天先通过生效案例来进行说明,让我们从法官视角,如何认定一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从而总结出我们今后在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案情
单某与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单某曾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单某的视频,显示单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
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对此,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相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具体到本案,一方面,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并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依据在案证据,未曾显示单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再一方面,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亦能够直观显示单某将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儿子未对案涉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应认定遗嘱系单某所立,并按此遗嘱继承。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律师解读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对自书遗嘱审查时,遗嘱具备签名、年、月、日,整份遗嘱的字迹一致,文字内容无无涂改痕迹时即推定遗嘱真实性,实务中,为了强化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在被继承人生前拟写自书遗嘱时,应对其自书过程做全程录音录像,显属更为有利的一重保障。此外,当事人在证明自书遗嘱真实性时,可以通过提供被继承人生前书写的其他笔记样本做对照,必要时申请笔记鉴定,若遗嘱是由亲属转交的,亲属如能出面作证就更能证明真实性。综上,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上述要件,同样,其他继承人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时,也应当审查上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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