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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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事人解答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时间等相关问题

发布者:王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1人看过

近来,本律师办理了好几起涉外离婚案件,经过多起案件的锻炼,方得知涉外离婚案件关于送达时间也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在此一一罗列出来:

中国人劝和不劝离,一直以来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审很少判离,这样好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机会。如果半年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无法愈合,则判其离婚。而这起涉外离婚同样适用这样一个规则,更何况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对方,所以才会有一审撤诉。如果半年后龚女士再次提起诉讼,则可以判离,届时法律文书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涉外离婚怎么离?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为中国,该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起案件中,如果龚女士能举证夫妻双方确已分居7年,法院可判其离婚。

律师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从这个通知来看,法律文书的送达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龚女士离婚还需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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