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商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哀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合法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房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前提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房钱;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房钱无合法理由。
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合法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尺度,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定,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房钱,固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房钱,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以为其无合法理由,而强令支付房钱,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公道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房钱。
不外定出公道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因法律划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按期合同仍是不按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
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