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讲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房子归谁所有

发布者:王建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73人看过

20027月,家住闵行区的赵女士和曹先生所在的村庄适逢征地动迁。曹先生按政策可以得到两套平价安置房。然囿于手头不宽裕,加上有一套房屋便可居住等原因,曹先生便诚心诚意地将其中的一套平价房的购房待遇让给了亲戚赵女士。当然,赵女士也不会“无功受禄”,同意以3.2万元的回报接受此平价购房待遇。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留下一纸半字。就此,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3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闵行区广南路上的一套房屋。之后,在一切事务都银货两讫的前提下,赵女士于20056月得到了房屋,支付了维修基金后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然而,房产权登记仍在曹先生名下。赵女士一家在此房屋居住多年,总有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便几次三番要求曹先生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自己名下,但没有得到曹先生的同意。于是,赵女士一家3口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这套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赵女士一家3人共同共有。

全因房价高启惹的事

其实,在去年10月,赵女士提出过户要求后,曹先生曾提出过再支付5万元的说法。由于双方难以合拍,而一拖再拖。可以想象,曹先生对8年前的“慷慨”之举是多么地后悔。由于房价的一路高启,一套房屋的现价已翻了数倍。面对亲戚,面对承诺,曹先生一个大男人也不会就此翻脸。只不过商请一点补偿而已。然而,也遭到拒绝。对此情况,法官从他们之间亲情出发进行斡旋。最后协商一致,确认房屋为赵女士一家3人共有,过户登记的有关税费由赵家负担,赵女士另补偿曹先生1.5万元。目前,该1.5万元已到位。

确认主人变更产权证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曹先生名下,但系争房屋系曹先生农村私房被拆迁时根据政策可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房,曹先生自行购买或者让他人享受以优惠价购房,都必须以曹先生名义办手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系争房屋由赵女士一家3人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和税费、保存了全部付款凭证以及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并居住至今,应当认定系争房屋实际由赵女士以曹先生名义购买,且赵女士一家已先后共向曹先生支付了补偿款4.7万元。现赵女士要求曹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产权变更登记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双方确认由赵女士自愿负担,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