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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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家暴,离婚后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

作者:贾明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伤害,过错方应的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讼,一般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审查起诉方是否已经办理离婚手续;

2、起诉方是否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起诉方在本诉中是无过错方;

4、诉讼当事人在离婚时对于上述请求是否进行了处分

综上,若咨询人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要求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贾明星律师,女,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北京政法大学研究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