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约定共有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是有效的!
本律师在接待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时,总有离婚当事人问到一个问题----我们的婚后财产房子,都不想给对方,在离婚时,能不能给孩子?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我的回答是:有效的。以案例为准,听我讲解一番:
原告甲、被告乙、婚生子丙
甲、乙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在2018年12月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婚后共有房屋一套明确约定:双方婚后在***处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归婚生子丙所有。由于丙尚未成年,且抚养权归乙,因此,乙承担房屋每月还贷,与丙共同居住,但是:1、在乙居住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抵押或者变更给他人等处分行为;2、不得无故伤害孩子丙或者对丙不好,否则,乙将丧失居住权。离婚后,双方均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但2019年2月,甲想要反悔,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要求分割一半房屋价款50万元,故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婚生子丙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立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在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前提下,赠与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条款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具有公示效力,对双方都有效,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