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案例解析]
原告:甄某,被告:贾某
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事后,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孩子名字改为贾小某。原告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孩子名字改回原名。
被告辩称:被告是为了便于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因而改名字随其姓氏。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被告给孩子改姓氏的行为有法有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已经协商确定子女随原告姓氏,故双方离婚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姓氏,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应当予以纠正,故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婚生子姓名改回甄小某。
[律师见解]
1、根据《最高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离婚后子女姓氏能够变更的情形只有两种: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2)子女的行为能力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还是母姓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姓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