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梅律师
张东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6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
1301273022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30-21:00

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怎么判?

作者:张东梅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2023-08-29

【案例 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婚姻法》36 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

【案例 2】2000 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 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 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张东梅律师,威海专职律师,从业9年以来,办理过千余件诉讼及非诉案件,其中包括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8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1371020********8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