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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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审,重审取得胜诉的债权债务纠纷

发布者:陈海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张某自2007年5月15日起租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南山区的东吴公司厂房,约定每月10前付水电费及房租。但被告每次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欠原告水电及租金,原告及被告多次协调还款事宜并结算欠款具体数额。至2012年4月被告搬离南山前的4月15日欠原告人民币1709431.04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到2013年11月21日支付最后一笔后尚欠水电费用及租金909533.14元。


对张某上诉的回复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0与民事判决,上诉至贵院,现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

1、蒸汽费及蒸汽管理费答辩人在一审中确实没有起诉,但由于被答辩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答辩人多收取被答辩人百万以上蒸汽费用,一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准则进行了审理,这里充分显示法院对被答辩人是负责的,现在被答辩人出尔反尔又以答辩人没有起诉法院不应当审理作为上诉理由却故意忘记自身在一审中的抗辩理由,到也证实被答辩人缺乏信用的这一事实。

2、本案之所以出现三名代理人是因为审理过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这其中答辩人依法更换过代理人,由于代理人都出席过法庭庭审,所以法院无奈只能将所有代理人都列出,但根本不存在同一时间有三名代理人这一事实。

3、法院没有审限内审结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答辩人二次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与原审法院无关。


最终完全胜诉

本律师代理某纺织印染公司双方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终于得到胜诉判决,法院支持了某纺织印染公司全部诉求。


律师观点分析

欠钱还债,天经地义。被答辩人欠款已经有多年未偿还,现在法院已经有依法判决,可他们还用种种借口狡辩。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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