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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相杰律师代理某电器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6-07-30
2026年07月30日 | 发布者:胡相杰 | 点击:1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19年6月3日,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设计公司签订《铜箔绕制设备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5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40%的预付款即2.6万元,制造验收后支付50%即3.25万元,使用一个月后无问题支付剩余10%即0.65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半月内(即2019年7月18日前),同时被告代表刘某签收了铜带物料。合同还约定,若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设备,每延迟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3日,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设计公司签订《铜箔绕制设备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5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40%的预付款即2.6万元,制造验收后支付50%即3.25万元,使用一个月后无问题支付剩余10%即0.65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半月内(即2019年7月18日前),同时被告代表刘某签收了铜带物料。合同还约定,若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设备,每延迟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1%,延迟二十天内仍未完成则退还原告预付款。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霞账户支付了预付款2.6万元。然而交货期满后,被告并未交付设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2020年5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住所地和生产基地发送《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通知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2.6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某设计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设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某电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

 

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但被告逾期未交付设备,经多次催告及发送解除通知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对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预付2.6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设备,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铜箔绕制设备制造合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设计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铜箔绕制设备制造合同》;

二、限被告某设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电器公司预付款2.6万元及违约金(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胡相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诉前阶段,胡律师敏锐捕捉被告违约事实,指导客户通过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上,胡律师精准梳理合同条款、付款凭证及催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被告根本违约的事实。最后,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胡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解除的法定与约定条件,准确援引法律条文,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全部核心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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