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 原告起诉索要工程款,金额却“说不清”
原告A、B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C公司、D公司、E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方拖欠工程款,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并未能明确具体的欠付工程款金额,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始终无法确定。
2. 被告委托东莞刘培根律师应诉
被告E公司面对这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东莞刘培根律师代理本案。刘培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梳理证据,制定应诉策略,重点关注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鉴定程序启动,却因双方未配合而终止
因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法院经双方质证后,于2024年7月31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然而,经鉴定机构要求,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达到最低鉴定要求的资料。2025年3月25日,鉴定机构作出终止鉴定函;2025年3月28日,法院终止鉴定程序。
二、办案经过
1. 刘培根律师精准锁定程序问题
东莞刘培根律师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始终无法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无法明确工程款金额,直接导致法院无法确定审理范围,也不符合起诉条件。
2. 鉴定不能,责任在原告
刘培根律师指出,司法鉴定需要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但原告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未能提供达到最低鉴定要求的资料,导致鉴定终止。鉴定不能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因为其负有举证证明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的责任。原告不能确定金额,就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3. 庭审抗辩:请求驳回起诉
庭审中,东莞刘培根律师代表被告E公司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院委托鉴定后,因原告未提供鉴定资料导致鉴定终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4. 法院采纳刘培根律师意见,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无法确定,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B的起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
一、驳回原告A、B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62922元,退回原告A。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在东莞刘培根律师的精准抗辩下,被告E公司成功避免了在原告诉求不明、鉴定不能的情况下被拖入实体审理,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刘培根律师的程序性抗辩,成为本案驳回起诉的关键。
四、律师观点:东莞刘培根律师的新颖总结
1.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否则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东莞刘培根律师指出,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写了起诉状,法院就会审理。但实际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硬性要求。如果原告连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都说不清,法院就无法确定审理对象,只能依法驳回起诉。
2. 鉴定不能,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刘培根律师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金额往往需要司法鉴定。但鉴定需要双方配合提供资料,如果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提供达到最低鉴定要求的资料,导致鉴定终止,那么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方不应为原告的举证不能买单。
3. 被告代理人要善于运用程序规则
东莞刘培根律师认为,作为被告代理人,不能只盯着实体问题,更要关注程序问题。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举证是否充分,都是被告可以抗辩的切入点。本案中,正是抓住了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这一程序瑕疵,成功让法院驳回起诉。
4. 建设工程纠纷,金额确定是维权第一步
刘培根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主张工程款,首先要把账算清楚,明确欠付金额。如果自己都说不清金额,法院无法支持,鉴定也无法进行。建议施工方在起诉前,先做好结算、对账,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5. 被告方及时应诉,避免缺席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E公司及时委托东莞刘培根律师应诉,积极参与庭审和鉴定程序,最终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刘培根律师提示,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不应消极回避,而应积极应诉,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及时提出抗辩,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6. 程序性胜利,同样是胜诉
东莞刘培根律师总结,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实体判决,认为只有拿到“不用赔钱”的判决才算赢。其实,通过程序抗辩让法院驳回起诉,同样是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结果。本案中,被告E公司避免了冗长的实体审理和可能的败诉风险,这就是程序性胜利的价值。
刘培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