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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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昆山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晓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银行付款记录,仅有发票,是否可以认定购房者已全部缴纳房款?答案是肯定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般交易习惯是开发商收取全部款项后才为购房者开具相应的发票。现原告虽然未能提供购买涉案房屋的付款凭证,但根据被告已经为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已经足额支付被告相应的购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并交付原告,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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