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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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74人看过

“正义”一词的解释,我最初接触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它主要应用于评价人的行为。而后,西方的思想家们把“正义”这一词,主要用于评价社会制度,被认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在罗尔斯的理念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既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在我看来“正义”这一词的论述是极其抽象的,而罗尔斯使用了“契约论”的模式和周密的逻辑推理来论述“正义”。

他提出了人们签订契约的前提,是在一种“原初状态”下,这一概念是纯粹的假设,他给出的定义是: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任何的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这一“原初状态”是具有重重限制的,它以苛刻的条件近乎完美地达到了所能想到的正义的理想基础。当然这无疑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根本见不到。但是,罗尔斯也坦言道,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高指导。

谈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就不得不提及另一个概念——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简单地说来就是,人们不了解自己的内部事实却掌握一定的一般外部知识,足以来选择一种正义或善的社会制度。

罗尔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和自然属性,如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也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水平等;其次,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性格心理属性,没有人知道他自己的善的观念,他的心理特征:像是否讨厌冒险、是倾向乐观还是悲观的气质;再次,人们生活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没有人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甚至不知自己所处于哪一点时间、哪一点空间上。接下来,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点,罗尔斯假定各方唯一知道的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具有的任何含义。

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无知之幕背后的人是否有足够的知识选择正义的观念,这一问题还不清楚。如果他们对自己和他们的社会了解得更多,那要求他们在正义观念上取得一致就有风险。个人会因为他们的历史、甚至因为对他们的历史的无知而产生偏见,这也是可能的。

在“原初状态”的基础之上,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论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好像这两个正义原则指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谈到这里,我十分想说说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概念,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同时,为了使自己的正义论更周密,罗尔斯又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有关有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优先规则的详细说明太复杂了,对我自己来说,也比较困难了,在此就不详细说明了,就略过吧。

功利主义在现在政治和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他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与之抗衡的正义论和道德观。罗尔斯把这种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表述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如此安排,以致使作为所有个人总和的满足达到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当地组织起来的,从而也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

最后,我想说的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最主要贡献不仅是在观点上,更是在论证上。罗尔斯用严密的逻辑论证了一系列的实质性道德问题。而这个逻辑前后是一贯的,其基点就在于原初状态中的契约。而如果想要驳斥罗尔斯的话,恐怕在其体系之下是难以找到有力的批驳点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对罗尔斯的批判都是从其他的角度,即运用其他的非契约论视角来进行批判的。

《正义论》这本书带给我的诸多感受和诸多困惑,我想我会在之后的加深学习和阅读中,慢慢得到更深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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