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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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34人看过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的一种制度。

通常认为,产品召回涉及如下程序和步骤:(1)信息发布。即将召回产品的信息公之于众,进行召回的企业需要将召回的相关事宜告知批发商、零售商、服务中心和消费者。(2)回收。需要回收的产品包括在制品、成品库存、运往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的在途产品、中间商库存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产品、被转卖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产品等等。(3)确保及时维修或更换。实施召回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召回产品维修或更换程序。消费者可以将缺陷产品直接邮寄给维修部门,或送至该产品的销售商。企业必须保证消费者可以得到维修、替换产品。(4)处理决策。确定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案(如整修后再销售、分拆后零部件再利用、报废处置等),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的决策,并选出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案。(5)决策执行。依据做出的处理决策,对召回产品进行处理。

目前,我国只针对汽车、食品等特殊商品确立了召回制度,但还缺乏一套完整而系统的针对一般产品的召回制度。《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产品责任,但均未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规范中关于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力度比较轻微,远不及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可能付出的成本。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这会导致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怠于履行法定的召回义务,召回制度的公信力将受到挑战。

立法层次需要进一步提升,修改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加入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给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更高的法律保障。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看,很多都是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汽车召回为例,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和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法》等都是国家法律,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窄、权威性不强,应继续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召回制度加以系统规定。否则,大量的消费者不知晓产品存在缺陷,如果不以法律形式进行强制规定,生产商就不会负担积极的救助义务,很容易产生较大范围的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情况。

建立产品召回风险基金及召回保险机制。通过召回风险基金和保险机制使之社会化,可有效地分散、转嫁企业的召回风险责任,减少企业对高额召回成本的恐惧,从而避免企业逃避召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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