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变更合同,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就法院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来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进行合同内容变更的,需要参照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实现,即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同意变更的承诺。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方可变更。若一方提出变更的要求,另一方未明确同意,则合同内容不会发生变更。
合同变更的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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