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玉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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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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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辛玉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春双、王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7日17时9分许,被告人孙XX持B2证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文登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水路和保利路交叉路口处,重型自卸货车前端与在其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马X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碰撞,致马X2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李X二人均受伤,马X2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孙XX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XX拨打报警电话,肇事车辆车主孙X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孙XX送被害人至医院抢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XX及车辆所有人孙X共同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1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保险限额以外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1的谅解。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并有被告人孙XX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孙X、马X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频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情况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辛玉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开始执业,担任威海某大型轮胎公司法律顾问多年,执业以来处理了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