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22年04月02日|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住封丘县。
被告:王某,住封丘县。
被告:贾某,住封丘县。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6年1月8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二被告是一个村的。2016年1月8日,王某、贾某以门生意进料及开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1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为两年48000元,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王某、贾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还款期限。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贾某均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以证明2016年1月8日贾某、王某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利息为2年48000元;2、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一份,以证明王某别名王峰,及向被告王某催要该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催要过程中王某对借款情况予以认可的事实;3、民政局盖章确认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一份,以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及现在的婚姻状态。4、证人罗某的庭审证言一份,以证明借款交付及录音材料的真实情况。
被告王某、贾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某、贾某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孙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利息两年肆万捌仟元整(¥48000)人民币(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借款人:贾某、王峰中间人:李电青手机号:13619296176158092722192018、2/2、”庭审中原告认可于2019年、2020年收到被告王某的11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偿还。
另查明,王峰与王某系同一人。本案被告王某、贾某于2019年9月29日离婚,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某、贾某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两年利息48000元,该案件事实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被告王某、贾某在向原告孙某出具的100000元借条中明确约定“两年利息4800元”可以计算出该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分,该约定不违反当时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原告起诉时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某于2019年、2020年支付11000元利息问题。原告认可于2019年、2020年收到被告王某的11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到2019年被告应支付的利息超过已支付的11000元,故这11000元系被告王某支付的利息,应从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已支付11000元的利息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