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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5大基础问题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3214人看过

01谁来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各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委托,也可以共同委托,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工程造价机构进行鉴定, 不属于司法鉴定,若该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则法院不可以将该结论作为认定工程结算价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如果有一方不认可,则不能作为认定工程结算价的依据,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该造价咨询意见。一方或双方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则法院作为委托人委托鉴定单位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单位由双方协商、摇号或法院指定,但都是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机构,该造价鉴定意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可以作为认定工程结算价的依据,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02、五种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并非必须同意,是否同意要看施工合同中造价的具体约定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一般以下情况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3、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造价机构出具了造价意见,且双方明确同意受该意见约束的;4、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之日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价,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5、工程未结算,但是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计算出工程结算价的;



0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只要存在法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应该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予以证明,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鉴定的基本态度是:可以不作鉴定的,尽量不作鉴定;能不全部鉴定的,不全部鉴定;必须鉴定的,尽量减少鉴定次数;能不重新鉴定的,不重新鉴定;能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补充鉴定;一审已鉴定的,二审原则上不重新鉴定;一审未鉴定的,二审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发回重审,在二审中直接鉴定。


04、工程量鉴定的期限?计入法庭审理期限吗?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1000万元以下为40工作日,1000万元到3000万元为60个工作日,3000万元到10000万元为8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为100个工作日。这个期限比《司法鉴定通则》中规定的30-60个工作日要多。但对于很多鉴定项目来说,时间仍然是不充足的,因为鉴定鉴定机构需要熟悉全部资料并且勘察现场,随随便便半年就过去了,大部分造价鉴定意见很难按期出具。鉴定期限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05、工程量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量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当事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全部诉讼资料;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

4、施工图纸(一般提供竣工图纸,需要包含变更图纸)及施工界限确认图纸;

5、图纸会审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认质认价单、工作联系单、甲供材清单等各种涉及造价的单证;

7、开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明开工日期、工期节点、竣工日期的证据;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材料等。

上述鉴定资料,需要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后由法院告诉鉴定结构哪些可以作为制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证据,哪些不可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证据。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官缺乏工程基础知识,对施工现场缺乏了解,导致对证据无法判断,一般都是全部移交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行判断。这也是"以鉴代判"的其中一个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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