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盗窃案,涉案标的初步调查为12000元,涉案人数为2人,系共同犯罪。
当事人家属咨询委托律师,望提供律师辩护服务,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获取自由,宽大处理的从轻、减轻机会。
本案通过律师综合分析以及提供专业律师意见。
成功于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审,同日被看守所释放。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沿公(长)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单位:江苏某公司。
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
2013年2月8日
本案系一起团伙盗窃案件,总涉案盗窃数额为8万多元。
期间,一名嫌疑人协助主犯实施盗窃19497.88元,后在羁押30天时被成功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本)
玄公经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年龄30,住址:江苏。
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