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二审上诉成功离婚、争得九岁女孩抚养权
【南京市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独自诉讼,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仍然判决不予离婚情况下,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请求为:离婚、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孩子随我方生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查明,曹某与刘某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6日生一女曹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曹某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曹某曾起诉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曹某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曹某已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随曹某生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刘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时间每次不超过24小时);
四、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所有(双方各自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五、曹某给付刘某12万元(此款于2011年7月1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合计240元,由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