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子女抚养费必须付 男方放弃房产仍然要给抚养费

发布者:庄荣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9人看过

案件描述

 

真实案情摘要:

本案当事人前期因至民政局离婚,而遗漏了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故多次与其前夫协商结果,但对方坚持离婚之时分割已作出重大让步,不愿意再对孩子抚养费进行承担,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提出有严重疾病,并且需要每月支付租房费用,因此无力支付,但经过多次庭审诉讼,终成功为当事人讨要子女抚养费,若将来抚养费再有实际增加必要,也可另行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小某,男,1995年生,汉族,南京市高二年级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李小某的母亲),女,1975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0年生,汉族,某企业有限公司南京销售部职工,户籍在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李小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某(1995年生)系法定代理人蔡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2011年6月,蔡某与李某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李小某由蔡某抚养。现原告李小某以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加上物价上涨通过膨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4000元(自2011年6月27日暂算至起诉时止),要求被告李某自2011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自2012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小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李小某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600元由被告李某每周打款150元至江苏银行卡。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小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