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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搭)乘者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发布者:彭文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68人看过举报

最近,益阳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彭文科律师接到之前一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求助,其好意免费搭乘一名好友,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好友十级伤残,不知该如何处理,为体现对其助人为乐,好意搭乘行为的鼓励,现就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好意同(搭)乘值得肯定,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时出于对同乘者身体健康权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应注意不能一味的只注意搭乘者权益的保护而过多的加重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进而冲击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好意行为,片面机械的理解法律精神,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概括而言,益阳律师、益阳资深律师、益阳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彭文科律师人为好意同(搭)乘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如下责任承担方式

一、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好意同(搭)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四、好意同(搭)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同时,考虑到好意同(搭)乘的特殊性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好意无偿服务,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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